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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10-18   来源:   浏览次数: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

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学院公务用车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报销,保障院内工作人员正常公务出行,根据《宝鸡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宝鸡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陕西省省属教育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宝鸡市市级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的精神及《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工作人员(不包括领取交通补贴人员)在金台、渭滨、陈仓三区(不包括凤阁岭、拓石、赤沙、香泉、坪头、新街、周原、慕仪、阳平、钓渭、天王11个乡镇)区域内的公务出行。

二、公务交通费用按趟次包干。在确保全院本年度总支出不超过上一年度总支出及学院各项公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党院办结合全院年度公务交通费用总额及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工作职能以及在限定区域内公务活动的工作量等对各单位年度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实行按部门年度总额控制。

三、报销公务交通费用要严格执行据实原则,报销的费用应是真实公务出行的正常开支,严禁实行每月或其它定期按固定数额报销。每个工作人员每月报销的公务交通费不得高于宝鸡市同级别公务员每月领取的交通补贴标准,超标准部分不予报销。

四、公务交通费用包干按每趟次公务出行从学院到办理公务所在地往返公里数计算,每公里1.7元,单位至公务办理地点两公里以内的公务出行不报销公务交通费。

五、公务出行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审批程序为:公务出行人员填写《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人员短距离公务出行申请单》(附件1)一式两联(一份存档,一份用于报账),注明公务出行时间、起止地点、出行事由,往返公里数、包干费用,由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审批。

六、公务出行交通费的报销办法。各二级学院、各部门的公务交通费每月核算报销一次,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行情况汇总并在所在单位予以公示(附件2),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上月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申报单(附件3)、报销汇总表(附件4)及公示结果各三份(单位、党院办,计划财务处各一份)报党院办审核后,附《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人员短距离公务出行申请单》(附件1)、《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汇总表》(附件4)在计划财务处审核报账。

七、公务出行人员是公务出行交通费报销的直接责任人,对公务交通费报销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党院办负责审核公务出行的时间、地点、事由及发生交通费金额及报销的合理性,对不合理或相关性不充分的出行不予报销。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对本单位公务交通费报销承担监管责任。

八、根据省市公车改革精神,在车改后要节约公务交通费用开支,党院办对全院公务交通费用总体控制,严格把关。各单位要加强对公务外出的计划管理,科学安排,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同一事项重复性外出。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报销公务交通费。

九、附属医院根据宝鸡市公务车辆改革文件及学院公务车辆改革方案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附属医院公务车辆改革实施方案,报经学院同意后执行。

十、本办法由党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